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被告): 张三 身份证号: 110101198501011234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xxx 小区 5 号楼 联系电话: 13800138000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告): 李四 身份证号: 110101199002022345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xxx 大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20)京 0102 民初 12345 号民事判决书,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本案并非好办的借贷纠纷,而是一个涉及证据链断裂、程序违法还有核心事实不清的复杂案件。今年正月初一,我带着积蓄来到北京,想着跟李四谈一笔生意。
实际上那笔钱根本就没借出去,两人是互相借了个名头,后来才互相道了谢。 事件一启动,我拿着借条和转账记录去找李四。李四那家伙反应挺快,秒回我微信说“没难题,立马打款”。结局我转了钱,他居然死活不肯把钱送回来,反而拉着我签了一份担保合同,上面还画了个挺丑的公章。
后来我们又签了个补充协议,里面写明白利息计算方式。我转账的时候,对方已经换了银行卡号,备注写着“货款”,我一看就知道是打错了。 李四在法庭上穿着一身西装,把我也唬住了。他说他之前就是个生意人,这次是为了周转,对方实际上是有还款本事的,只是被我们误判了。他承认写了借条,也承认有过转账,但坚决否认担保合同的效力。我反驳道,那担保合同是我亲笔写的,我亲眼看到他按的是那家公司的公章,不是盖他的。 更离谱的是,李四在庭上突然翻出个不在场证明,说是他 12 月 30 日去外地谈生意了,根本不在北京。他说那天早上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欠款早就到了,让他赶紧还。我当场就把电话录音录了下来,对方连声说“我忙,您稍后”。李四说没关系,反正我有担保合同。 Anyway, 公司在法庭上突然宣布破产,说没钱还债。
这个理由忒牵强了。我从查公司年报发现,那家公司早在今年三月份就宣告破产清算了,破产财产已经全体分配完了。
既然没钱,那担保合同也就丧失了意义。我要求法院重新审理,看看那笔钱到底该不该追回来。 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 法律界早就有共识了,担保合同务必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强加给担保人。
要是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要么担保人表示抵制,那么签字盖章都是废纸。在本案中,李四在签订担保合与此同时,不仅是没签字,还 explicitly 回绝签署担保条款。作为职业观察者,我得指出,在商业活动中,这种“白送”的行为本身就存有极大的法律漏洞。一旦对方反悔,要么公司破产,整个项目标链式反应就会瞬间崩塌。 关于事实不清与证据不足的难题: 原审判决最大的难题在于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存有明显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供给证据。
可是,李四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竟然在没有任何证据赞成的情况下,单方面指控对方“欠款早已到期”。 我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我在转账后的三分钟内,李四就说了“钱已经收到了”。从逻辑上讲,要是钱确实收到了,为啥还要打同样的金额?这种工夫上的巧合忒惊人了。更荒谬的是,在法庭上,李四突然声称“钱早到了”,却没有任何书面或电子证据佐证。
这就像是一个侦探明明知道嫌疑人有罪,却还在法庭上指认同案犯一样荒谬。 另外,公司破产的通知在判决书中简直是一笔带过,根本没有详细列明破产清算的工夫点和分配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债权人应当有参与权。原审法院在破产事实认定上如此含糊其辞,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结论: ,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有重大偏差。李四的担保合同因少了真意思表示而无效,且其所谓的“还款证明”毫无可信度。原审判决未能查清事实,直接剥夺了我作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恳请法院再次立案,纠正之前的毛病,让法律重新回到公正的轨道上来。我信任,只要给我一个重审的机会,真相终将大白。 此致 申请人: 张三 日期: 202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