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答辩状补充局部) (一) 鉴于本案系因原告与被告在房子/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纠纷,被告现依法提出“解除合同、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等具体诉求,作为被告方,本人代表被告团队,对原告的上述请求进行正式回应与详细阐述。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我认定这一主张少了事实依据,且其计算方式严重违背商业常识,对此不予认可,坚决不予应允。 (二)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已终止”一事,事实彻底反之。双方协议签署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原告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未主张违约。若合同确已自动过期或原告单方违约,其早已在签约之日起第一工夫行使了法定解除权,要么早在 2023 年 8 月 15 日就向我发出了书面违约通知,否则庭审中绝不可能保持这种沉默。原告目前倒打一耙,试图用“合同到期”作为借口,实则是在赖账。 (三) 原告提出的租金返还标准,经核查,远高于市场同类房产的合理价格。原告声称是“协商租金”,但为何在签约时未明确写明?
为何在正式合同中未明确写明?这种不清楚表述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被告有权主张按实际交付房子/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退一步讲,就算原告主张的“协商租金”成立,我也认定其计算方式存有根本性毛病。原告拿 2023 年同期的市场租金去套 2024 年的租金,这显然是在用工夫换空间,归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原告若真对租金不满,彻底能够当场提出,何必等到今天才翻旧账?这种行为不仅无理取闹,更暴露其商业信誉的极度匮乏。 (四) 就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我认定其诉求彻底站不住脚,就连存有显而易见的逻辑荒谬。原告声称因被告未按时供给装修图纸害得其装修停滞,损失 20 万元。
这哪儿是“损失”,分明是原告自己搞砸了项目,把责任全体推给了被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是由违约方承担的,原告作为受益方,其拿到的装修费理应全额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不仅不符合常理,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何况,要是原告主观上不愿持续履行,害得被告无法接收房子/屋,那么被告应当退还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而不是反过来找原告索赔?这种倒挂的诉求,恰恰反映了原告对法律的根本无知。 (五) 综合来看,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支撑,也少了法律依据,纯属无端刁难。被告在此郑重重申,坚持履行合同义务至最终一刻,绝不接纳任何不合理的要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金数额与赔偿标准,原告若真心想解决纠纷,应拿出合理的证据和公平的报价,而不是用情绪化、无逻辑的诉状来博取同情。我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全体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六) 最终,恳请法庭依法审理,公正裁断,不要让不懂法的人肆意妄为,更不要让恶意诉讼者逍遥法外。希望被告方能凭实力讲话,用事实和法律讲话,而不是靠耍嘴皮子来赢得官司。一旦法院赞成原告无理诉求,不仅是对原告的嘉奖,更是对所有诚信守法者的一次不公。我们共同维护的是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绝不是让小人得志、大人为难的环境。
故此,恳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