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你的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住所:[详细地址] 被申请人:[对方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已注册的商标名称]商标,并宣告该商标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一直从事[具体业务领域,比方说:精密机械零部件的制造与销售]业务,旗下产品享有成熟的品牌声誉。在前期经营中,申请人发现曾经注册在申请人名下但已失效的商标,实际已被被申请人用于还不如商品类似的商品包装及宣传物料上,且该商标与申请人现有商标具有高度近似性。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避免花者混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请求。 关于该商标的无效难题,申请人认定其行政认定少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起初,申请人在不满三年期间使用该商标,但此前并未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事实显示,被申请人早在申请人注册正式商标之前,就已将“[原商标名称]”用于其旗下的“[原商标对应的产品名称]”商品包装上。
这种在先使用状态与恶意注册行为相悖,被申请人作为后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拿到授权或存有合法使用理由,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商标近似性的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撑其主张。据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使用的商标整体图形仅包含一个简化图案,而申请人正在申请商标的图形中包含了对应的手绘元素及特定的品牌标识组合。别看两者可能存有使用者疏忽害得的视觉偏差,但经过专业的比对分析,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独特程度明显高于被申请人商标。
特别是在图形结构、整体风貌还有文字排版等方面,存有实质性差异。即便被申请人在评审过程中存有因疏忽害得的误判,也不应以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缺陷来豁免其行为,更无需寻思被申请人的主观故意。 从相关公众的区分可能性来看,被申请人的使用行为极易害得相关公众形成混淆。被申请人在其产品包装、官网首页角落、社交媒体广告等公开渠道广泛使用该商标。当花者看到这些包含被侵权商标的商品时,往往会将其与该商标所代表的品牌联系起来。
可是,这种联系仅限于本商标本身,并未建立起与申请人商标的关联。
特别是在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被申请人商标少了独立性的情况下,这种混淆风险更为突出。
要是任由被申请人的商标持续使用,将进一步损害申请人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牌资产,破坏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正在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准重复使用的规定,也涉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恶意抢注行为。被申请人的先使用史本就不够明显,反而在证据链中显得薄弱。申请人希望相关利害关系人能正视上述事实,依法撤销本申请。 为此,申请人郑重提请贵局: 第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撤销该商标; 第二,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恳请贵局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此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你的公司名称](盖章) 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