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诉状申请书 原告:李四,男,1985 年 3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身份证号 110101198503121234,电话 13800138000。 被告:王五,男,1988 年 7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大街 33 号,身份证号 110101198807202233。 原告李四因与被告王五财产纠纷一案,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京 0108 民初 8892 号。现因被告挪、隐匿涉案财产,害得判决难以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恳请贵院依法予以赞成。 事故形成于 2022 年 8 月 14 日,彼时原告与王五正在搭伙开发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新品公寓项目(以下简称“涉案楼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投入了 400 万元作为铺底资金,并按约定分 12 个月支付款项。
可是,王五在合同签署次日即单方面以“资金周转艰难”为由,回绝向原告支付首期款项,并随即利用其管住的账户将 200 万铺底资金麻利转出,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款,王五不仅拒不履行,反而从自己名下账户及关联公司账户中挪走了剩余的全体剩余资金,致使原告手中已无可用于诉讼的任何流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王五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严重违约并构成恶意挪财产,致使赶明儿判决无法执行,这彻底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适用条件。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一旦原告胜诉,其判决书将因少了担保而沦为纸上谈兵。 故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对被告名下的涉案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在案外的其他高价值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具体保全请求如下: 第一,请求对被告名下位于朝阳区laisa 路 1 号的商品房(房产证号:京 (2023) 房权证字第 0053876 号)进行查封。该房产目前处于出租状态,年租金约 12 万元。若不及时冻结,该房产极有可能被被告再次出售,届时原告将不仅无法收回已缴纳的 400 万元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80 万元。 第二,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中除涉案款项外的所有存款。经初步调查,被告名下存有 560 余万元沉淀资金,且其关联公司“北京鑫源物流”账户里有 120 余万元。若让这些资金持续自由流动,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请求查封被告驾驶的一辆 2019 年款黑色宝马轿车(车牌号:京 A·88888),该车目前停在被告住处,价值约 16 万元。 第四,若贵院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被告仍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恳请贵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主体。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和社会资源因被告的恶意行为遭受不必要的浪费,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四 202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