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张三,男,汉族,1985 年出生,身份证号:11010919850320,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保利盛世 304 室,联系电话:1385678。 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李四,男,汉族,1982 年出生,身份证号:11010919820615,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某某高档小区花园 12 栋 502 室,联系电话:1399988。 仲裁请求:
1.依法确认甲方与乙方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签订的《北京某房地产搭伙协议》(合同编号:JD-2023-0092)自始有效,且乙方已彻底、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2.判令乙方立即向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并赔偿甲方故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人民币 15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甲方与乙方在商业搭伙过程中,因项目结算 timelines 的界定形成分歧,经多次沟通未果,现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甲方当时认定,乙方作为总承包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应在 15 日内搞定主体结构工程,并于 30 日进行中间结算。
可是,乙方却迟迟未提交进度款申请,就连在项目停工两周期间,仍拖欠甲乙双方共计 200 万元的材料款和劳务费。经多次催要,乙方的回复一直停留在“正在联系”的空泛之词,没有任何实质动作。
这种明显的拖延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运营和资金周转。 根据双方当时的约定,乙方应在项目完工后 60 日内提交整项目结算报表。事实是,乙方不仅未按期提交,更在停工期间回绝参与后续签证和变更管理,害得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偏离,且乙方拒不承认任何变更签证。在甲方催告下,乙方虽口头承诺整改,但实际动作仍未跟上。 寻思到乙方之前的拖延态度,甲方在谈判破裂后,拍板依法启动仲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乙方作为彻底民事行为本事的法人,对本案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无任何隐瞒或欺诈,符合仲裁管辖条件。 仲裁程序的启动,旨在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裁决,尽快终结这场久拖不决的僵局。若持续纠缠于诉讼,不仅耗费双方庞大的司法资源,更将害得乙方利用工夫差,进一步侵吞甲方已投入的工程成本。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甲方特向贵院提起仲裁,恳请仲裁庭依法赞成甲方的全体仲裁请求,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您做一个了结。 在此,我再次诚挚提醒,乙方目前面临的不仅是 500 万的回款压力,更是要面对法律制裁和信用破产的风险。任何拖延的侥幸心理都终将破灭,唯有正视毛病,尽快履行付款义务,才是对自己负责的最佳选择。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