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书 案号:(2024) 商 14 字 0023 号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出生年月日(略),身份证号 11010119900101XXXX,住北京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XXX 大厦 XXX 室,联系电话 138XXXXXX,系第
一、
二、三项图案的合法商标权利人。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出生年月日(略),身份证号 11010119850505XXXX,住重庆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单元 XX 室,联系电话 139XXXXXX,系申请被异议的商标"XX 系列通用型冷藏食品”的注册人。 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作为注册商标权人,其注册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商标的显著性均不足以赞成其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如下异议申请。 起初,被申请人的商标少了充足的显著性,归于不得注册的通用名称,不有隔离功能,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商标法所保护的特定性,核心在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区分。而被申请人注册的是“系列通用型冷藏食品”,这类词汇在商业实践中早已成为食品行业的行业术语,就像“水果”、“肉类”、“饮料”一样,是行业的通用词汇,而非指向特定造者的专有标识。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了商标的显著性,它应当能够区分不同商品要么不同服务来源。当一个描述性词汇已经广泛普及,成为该类商品的代名词时,它就丧失了区分功能,自然也就丧失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指标。 即便不被视为通用名称,该商标的近似程度也不足以害得公众混淆,其显著性依然不足。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而混淆的前提是花者能够轻易地将不同来源的商品混为一谈。被申请人注册的"XX 系列”字样,其发音、字形、含义,与申请人在 2010 年 12 月 15 日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超级冰镇系列”存有高度近似。
这里的“系列”二字是核心,简直彻底重合。在花者的心智中,"XX 系列”大约率第一工夫会联想到"XX 系列冷藏食品”。申请人供给的证据显示,该商标已在各类食品区域商展、电商平台、商超货架等主流渠道进行系统性的广告宣传,且被描述为“超级冰镇系列”,涉案商品均通过电加热的方式进行冷藏保鲜,归于低温冷藏食品。 从商标的描述性和通用性理论来看,该商标不有隔离商品来源的功能。商标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仅用于商品、服务本身名称、用途、主要特征要么来源的描述性词汇,标示商品的服务人员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要是被申请人辩称"XX 系列”是其商品的特殊特征,那么申请人彻底有理由引用《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初步审查障碍的规定,主张该描述过于宽泛,无法区分不同商品的来源。 为了进一步佐证上述观点,本院可参考如下数据对比与案例分析: 第一,在同类商品中,使用"XX 系列”描述冷藏食品的现象极为普遍。据统计,某大型电商平台食品类搜索结局中,类似"XX 系列”的占比高达 45%,且搜索结局前列多为该词。
这说明在中国市场,该词汇已经搞定了从一般/平平形容词到商品固有属性的转变,不再具有区分功能。 第二,国际商标分类习惯也显示,"freezer series"或类似词汇在跨国范围内常被认定为描述性词汇,要不就有极严格的限定。寻思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超级”,这种修饰语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一般/平平商品描述而非品牌标识的属性。 第三,即便不寻思描述性因素,该商标与已注册的"超级冰镇系列”准驳案件存有本质区别。在该准驳案中,驳回理由明确指出该商标少了显著性,且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本案申请人使用的商标在文字组合上更为接近,且刊登在同类商品的广告中,混淆可能性更高。 ,被申请人将“系列通用型冷藏食品”注册为商标,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害得了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该商标少了显著性,不有隔离功能,且极易与在先驰名商标或近似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足以误导花者。
故此,申请人恳请贵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同类项商标"XX 系列通用型冷藏食品”的注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花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申请人承诺,如贵局经查证属实,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无效注册商标,并依法处理相关后果。望贵局尽快处理,以正本清源。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4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