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答辩书
这里的“系列”二字是核心,简直彻底重合。在花者的心智中,"XX 系列”大约率第一工夫会联想到"XX 系列冷藏食品”。申请人供给的证据显示,该商标已在各类食品区域商展、电商平台、商超货架等主流渠道进行系统性的广告宣传,且被描述为“超级冰镇系列”,涉案商品均通过电加热的方式进行冷藏保鲜,归于低温冷藏食品。 从商标的描述性和通用性理论来看,该商标不有隔离商品来源的功能。商标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仅用于商品、服务本身名称、用途、主要特征要么来源的描述性词汇,标示商品的服务人员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要是被申请人辩称"XX 系列”是其商品的特殊特征,那么申请人彻底有理由引用《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初步审查障碍的规定,主张该描述过于宽泛,无法区分不同商品的来源。 为了进一步佐证上述观点,本院可参考如下数据对比与案例分析: 第一,在同类商品中,使用"XX 系列”描述冷藏食品的现象极为普遍。据统计,某大型电商平台食品类搜索结局中,类似"XX 系列”的占比高达 45%,且搜索结局前列多为该词。
这说明在中国市场,该词汇已经搞定了从一般/平平形容词到商品固有属性的转变,不再具有区分功能。 第二,国际商标分类习惯也显示,"freezer series"或类似词汇在跨国范围内常被认定为描述性词汇,要不就有极严格的限定。寻思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超级”,这种修饰语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一般/平平商品描述而非品牌标识的属性。 第三,即便不寻思描述性因素,该商标与已注册的"超级冰镇系列”准驳案件存有本质区别。在该准驳案中,驳回理由明确指出该商标少了显著性,且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本案申请人使用的商标在文字组合上更为接近,且刊登在同类商品的广告中,混淆可能性更高。 ,被申请人将“系列通用型冷藏食品”注册为商标,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害得了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该商标少了显著性,不有隔离功能,且极易与在先驰名商标或近似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足以误导花者。
故此,申请人恳请贵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同类项商标"XX 系列通用型冷藏食品”的注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花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申请人承诺,如贵局经查证属实,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无效注册商标,并依法处理相关后果。望贵局尽快处理,以正本清源。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4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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